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一日,财政部、国家
进出口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
在坚持独立自主、 自力更生方针的前提下,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补偿贸易,扩大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以增加外汇和财政收入,是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解决这方面国内资金
的需要,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凡是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小型补偿贸易,用自有或借入外汇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现有企业,所需国内配套资金,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的使用范围是:进口设备的从属费用和安装工程,分交留在国内制造的设备、以及调整工艺、改革原有设备、添置必要的国内设备和改造原有厂房的少量土建工程。借款企业应当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条 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贷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 对外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有关合同已经签订或者已有协议,必需的外汇已经落实;
三、 建设所需设备、材料、设计和施工力量已经落实,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
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运输和三废治理已有安排,工艺成熟,技术过关,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
五、 企业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销路,成本低,创汇高,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企业贷款, 应向建设银行提送贷款申请书, 并附送有权机关(计划、财政或主管部门)对贷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和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内容、建设和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经济效果的计算和还款的安排)。
建设银行应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逐项审查,择优发放。除大、中型项目需报总行批准外,其余小型项目均由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
各省、市、自治区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贷款指标。收回的贷款,可以继续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