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参照全日制高等学校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保证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的水平。
要抓好教材建设,逐步编写出具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特点的教材。基础课教材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由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编写、推荐。在没有通用的函授、夜大学教材之前,可选用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教材,另编学习指导书。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视、广播、幻灯、录音等电化教学手段辅助教学。
要认真建设好教师队伍 。对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师 ,在评定职称、晋级、参加进修、科研和学术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教师要力求稳定,以便于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依靠有关单位建立函授站,或者采取巡回辅导等办法,加强对函授生的组织管理和学习指导,把函授教学落到实处。
五、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应当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建立一支专职的干部队伍和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职人员的具体编制定额,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本着精干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包括在院校的总编制之中。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的经费,由各院校统筹安排,纳入院校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统一规定,从有关项目中开支。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
六、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问题
本科和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由举办的高等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完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的,发给学习成绩证明书。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所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毕业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授予学位。
在职人员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使用、评定职称和进行套改等问题上,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毕业生同等对待。
知识青年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可以由小、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计划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具体考核录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拟订。
关于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制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