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工作,应当采取积极恢复、大力发展的方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规划,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分期分批地把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工作开展起来, 到一九八五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本科、专科在校学生总数,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定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和专业作为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重点,给他们提供一定的办学条件,发挥他们的优势,办好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对其他高等学校起示范作用,推动这项工作的迅速发展。
目前我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人数有限, 大多数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全日制高等学校。今后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招生对象,应当包括具有高中毕业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知识青年。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招收知识青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选择一两所学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扩大。
二、把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必须把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一九八0年内,提出所属高等学校恢复和发展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规划意见,按照制订全日制高等学校事业规划的程序,汇总审核和批准下达。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从加速培养人才着眼,多办一些专科,多办急需的适应面宽的专业,逐步做到把通用性大的专业基本上办起来。要注意着重发展文科,特别是财经、政法方面的专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函授教育的作用,需要统筹考虑地区的、部门的和专业的函授教育的布局,地区、部门、学校之间,要分工协作,合理安排,逐步形成函授教育网。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办学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考虑业余学习的特点,在学习内容、课程安排和修业年限等方面,应当灵活多样。可以办本科、专科,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也可以开设若干单科,供参加学习的人根据需要选学;还可以开设一些新技术学科内容的课程,为在职人员提供接受新的科学技术教育的机会。本科和专科的修业年限可长可短,可以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有关部门有需要时,可以与有关高等院校协商,签订培养人才的合同。抬收在职人员,一般应结合工作需要,对口培养。有些重点院校可以试办通过函授的方式培养研究生。
四、注意提高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