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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一九八○年九月三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调动农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对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 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 农垦、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气象等)举办的属于国家预算内管理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均可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二、 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 可以改按“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管理,即支出按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节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有些单位实行支出预算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可以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支出实行预算包干。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或其他一次性临时支出,不实行预算包干。各项补助社队的资金不得列入预算包干范围。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利用自有设备,组织一些临时性的收入,可以实行收入留成办法,数额较少的也可全部留给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收入的计算,应扣除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各项直接成本费用。原来规定应上交财政或抵充有关开支的,不计入收入留成范围。各单位的收入留成比例,以及上交收入留归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和上交财政的比例,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本着既保护单位干部职工组织收入的积性,又提倡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精神,具体商定。农口各部门直属科研单位的收入留成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农委已发的试行办法执行。
 三、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 试行预算包干后,可改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即按国家规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支大于收的确定一个补助数额,收大于支的确定一个上交数额,超收和节余的资金留归本单位支配,短收和超支不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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