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配套落实。使用贷款进口的设备、物资,需要在国内配套的厂房、设备、水电汽、燃料、原材料,以及相应的劳动力、技术力量、人民币资金等,须经计委、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综合平衡逐项落实,纳入有关计划或签订经济合同。
四、项目经过批准。需要报上级批准和拨款的基建项目、技措项目,必须按照报批程序,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 借款单位应向中国银行(在未设中国银行机构的地方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的手续,提出:使用外汇贷款的申请书;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已经落实的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的合同副本;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归还进口设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计划。用出口商品还款的项目,要有生产单位和外贸公司签订的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的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地方的贷款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中国银行的管辖分行在总行批准的计划数内,按照管理权限掌握审批。对需要总行和有关部委审查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批准。银行审批贷款,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第六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单位应到中国银行订立借款契约,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进口订货。对借款单位不及时签订借款契约或签订借款契约后不及时提出进口订货卡片的项目,超过批准贷款文件规定的期限,银行即按自动撤销贷款处理。借款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需经银行盖章有效。银行根据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审查核对,未经银行同意,借款单位不能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借款单位向国外订货的进口合同副本要送给银行备查。银行要积极主动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贷款。
第七条 金额比较大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银行按照用款计划组织资金,借款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用款。因计划不周或情况发生变化,借款单位应该在季末一个月以前申请调整用款计划。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未用部分和未报计划或超过计划的用款,银行向借款单位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弥补对外筹措资金的损失。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开始用汇日算起,到还清本息止。用于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的项目,一般为一年; 用于进口设备 (包括制造设备的材料)的项目,不超过三年;其他贷款项目,一般也不超过三年;使用买方信贷的贷款项目,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