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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
 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年五月十七日发布)


  民航总局从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起不再由空军代管,现对民航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 民航总局是国家管理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民航的方针、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由民航总局拟定,报国务院审批。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省(市、 区)局、学校、 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由民航总局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以民航总局领导为主、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处理属于地方性的问题。
 三、 民航干部由民航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动,由民航总局上报审批。现在民航工作的现役军人干部,师职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军队统一安排,对其中已掌握民航业务、工作需要的,可留民航工作,办理转业手续。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民航调整安排,办理转业手续,并请各省、市、自治区予以落户。少数符合离、退休条件和需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同志,由民航直接办理手续,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移交地方。
 四、 民航飞行学校和专科学校,列为大专院校序列,并逐步组建几所中等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加速培养民航专业人才。民航所需大专院校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
 五、 民航所需的统配物资,仍按一九七四年国家计委《关于民航总局使用0一三军工户头的通知》执行;航空油料从十月一日起,原则由民航自供,少数军民合用机场的民航供油设施尚未建成之前,暂由军队代供。所需的地方物资,以及餐厅、商店的物品,由当地省、市、自治区负责供应。
 六、 民航机场警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在当地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搞好机场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
 七、 民航职工现行的供应标准和福利制度暂时不变。民航总局应根据民航的特点,在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的原则下,尽快与有关部门商定,分别搞出民航工资、福利、服装、供应等制度,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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