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5]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切实做好有关工作,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加快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有效利用各项金融创新工具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回报。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