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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失效]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每年9月15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的人员,对已经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审批信息与实际书面审批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上报数据。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到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地级上报的基础上,于3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见附表3、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登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信息(见附表5),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总数计算本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见附表6)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见附表7)。然后,将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见附表8)同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机构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分别按奖励扶助金标准的50%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9)和资金发放情况(见附表10)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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