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三)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防科工委审计要求,准备并如实提供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材料;
(三)按照国防科工委下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好后续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1、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重大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8、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与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2、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4、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四)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个人经济上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1、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2、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
3、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
4、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6、领导干部个人经济上是否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和其他经济问题。
第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