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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
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4]银发42号 1984年2月27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

  附件一: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现根据一九七七年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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