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