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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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