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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止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止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 [85]教考字010号)


  最近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违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名义滥发学历证书,干扰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应自行成立。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或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军队各系统如需开考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特殊专业,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或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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