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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武汉市、沈阳市、大连市计划单列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武汉市、沈阳市、大连市计划单列的通知
 (1984年7月18日)


  一九八三年二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重庆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和计划单列以后,最近又批准了武汉市、沈阳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和计划单列。为了进一步开发和建设大连市,充分发挥其口岸城市的作用,今年四月我委批准大连市计划单列,最近国务院又通知赋予大连市以相当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以上四个城市,重庆市已从制订一九八四年计划起实行计划单列,武汉市、沈阳市和大连市从制订一九八五年计划起实行计划单列。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在核定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四个城市主要计划指标基数的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下达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期和年度计划中,都应将这四个城市的指标单独列出,直接下达到各市,并抄送这四个城市所在的四川、湖北、辽宁三省。在计划表式上,将这四个城市的计划指档先单独安排,然后分别加到有关省的计划数中,在省的名下,列出“其中:××市”的指标。
  2.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四个城市的计委和其它部门向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建议数和计划草案时,应分别抄送所在的四川、湖北和辽宁省计委秀关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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