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
印发《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的通知
(计规划[199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体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制定了《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有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团简要介绍。
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见附表)。
三、企业集团章程。包括:
1.企业集团正式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及主导作用。
2.企业集团的宗旨。
3.企业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5.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释,修改、中止、生效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