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管理水平的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各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按《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进行考查,对申报企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不要采取单项验收的方法,不要增加《基本要求》以外的考查内容。
(二)企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质量、消耗、效益三方面的指标数据、考核证明材料和企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查评价意见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地(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
国家机械委的兵工直属企业,应首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兵工局初步审核,并对企业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考查评价意见和审查推荐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兵工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同意后,于四月底前一式五份报国家机械委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国家机械委审定批准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国家机械委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国家机械委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由国家机械委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国家特级企业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审批。
三、审定的时间
机械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审定上年度的国家级企业。
四、审定的纪律
(一)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如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二)提供考核证明材料的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超额收费。
(四)任何单位不得用咨询的形式或名义,对升级企业进行考核认定和收取费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取企业的礼品、吃请;企业不得主动向考核审查人员赠送礼品、宴请。如有违者,按违反纪律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企业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