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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中有关《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
  六、对于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可暂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82)科协发咨字024号颁发的《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即“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发放数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七、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83)教办字444号《印发关于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在工资制度没改革之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学校基金,对职级不符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全年人均发放标准不得超过2.5个月的规定,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上述办法的高等学校,工资改革之前发放的职务津贴(或岗位津贴、浮动工资),按人均计算在1.25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征收奖金税。
  凡工资改革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国务院国发(1984)186号文件、国发电(1985)11号电报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紧急通知》执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未经国家批准继续发放的各种津贴(含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补贴的单位,都应就其发放数额全部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八、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奖金,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规定的提取比例多发的部分,视同奖金,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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