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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今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可实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按超过核定的免税限额部分计算征收奖金税。
  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次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如果无法计算自费或部分自费比例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按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核定。
  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国家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5)3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标准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其资金来源均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经费包干结余不足免税限额标准的,可少发或不发。
  四、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财事字241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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