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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国发<1985>103号《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316号《关于颁发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对集体企业奖金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街道集体企业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所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均属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二、集体所有制的农牧企业,除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企业职工免征奖金税外,其所属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经营的,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边远地区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标准工资加发一定百分比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计征奖金税。
  四、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或经劳动部门准许由主管部门核批,在加班工资限额人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未经核批和超过核批限额发放的加班工资,应计征奖金税。
  五、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安全生产奖、企业验收合格奖、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金银质奖、购销奖、推销奖等,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六、企业发放的山区补贴和郊区津贴,凡在各地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未报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以及超过批准限额的部分,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七、集体企业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如废品回收等)职工的岗位津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发放标准以内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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