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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

  如果客户要求(私人汇款除外),经审查合格并全部符合下述四个条件,可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后予以解付,待收到总行头寸报单后核销。
  第一,汇出行与我行业务往来较多,以往汇款头寸都能及时拨付。
  第二,汇款金额较小(五万美元以下)。
  第三,注明的头寸拨付行确属我索汇帐户行。
  第四,收款客户在我行开有帐户,信誉可靠。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对未达户汇款头寸应勤检查,凡超过两个邮程日期尚未收到头寸的,应即向委托行催询,对拖延贷记时间长的,应查实后向委托行追索利息。
  第二十七条 航邮发出的收付款凭证应写明帐户行名称及内部办理有关业务部门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路名、城市、国名)如在西方大城市还应加列邮政编码。
  第二十八条 电传发出的收付款通知不须详列接收行地址,但仍需写明有关业务部门,电传号必须准确无误,编押须经复核,确保正确,必须加列我行业务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为防串户,付款时必须列明授权帐户行借记的我行帐号,美元付款不必列我行CHIPS号。
  第三十条 汇款时应列明收款行或收款人的帐号及详细名称(包括门牌、路名、城市、国名),大城市还应有邮政编码。
  第三十一条 一份电传、电报上列有多笔付款金额的、必须逐笔列明业务的号码和金额,要求帐户行逐笔借记我行帐户。

第五章 起息日

  第三十二条 各种收付款指令均须列明起息日(票汇除外),起息日分为固定起息日和参考起息日。
  第三十三条 进口付汇。
  1.T/T付款,发出授权借记通知日或次个营业日为起息日。
  2.M/T付款,一般为发出授权借记通知日后的第5至第7天为起息日,加拿大、澳大利亚则一般以发出日后第7天至第10天为起息日。 3.远期进口付汇以到期日为起息日。
  第三十四条 以汇票拨付代售旅行支票头寸的,以帐户行实际付款日为起息日,但我发出凭证上不得列明起息日。
  第三十五条 头寸调出调入头寸行必须是同一天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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