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贸
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3月18日)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通知的精神,和《
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严密会计手续,明确提支范围,保证财政收入,特制定《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范围和比例。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交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
集贸市场税收,是指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商品贩运的临时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包括合并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
二、付给代征集贸市场税收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在地方分成的百分之三十中支付。付给代征手续费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代征不属于集贸市场征税范围的税收,付给代在单位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的手续费,已经包括在给予百分之三十的分成收入之内,因此就不得再另外提取。
三、集贸市场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由市、县税务局依照退税规定,分别按工商税、其他工商税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准自行坐扣。
四、凡是征收集贸市场税收填用的工商各税完税证和向金库经收处汇总缴款时填用的汇总缴款书,一律加盖“集贸市场税收”截记,作为地方分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戳记式样,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