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培养、指导教育管理干部方面有一定成绩;
(五)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文。
第五条 副教授(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提升为教授(教育管理):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较好地掌握党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改进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
(二)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知识和全面的业务管理知识,并熟悉国内外教育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民趋势;
(三)精通主管的教育管理工作,熟悉办学规律,实际经验丰富,在教育管理工作上造诣较深,并有有创见的工作报告、总结、论著或突出的研究成果;
(四)在培养、指导教育管理干部方面,成绩显著;
(五)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文。
附件三: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训评定教师职称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科学,一门专业。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既是党的政治工作干部,也是学校的教师。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学生。有的可以给学生讲授马列主义理论课或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
第二条 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包括政治辅导员、校系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干部、思想品德教研室的教师),其职称与其他专业的教师职称相同,定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作风正派,严守法纪,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使自己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家。
第四条 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确定与提升职称,应以思想政治表现、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