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

  (四)能指导初、中级科技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文。

  附件二: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核标准(试行)

  第一条 教育管理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严守法纪,积极钻研教育管理科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创新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为办好高等学校努力作出贡献。
  第二条 合于第一条要求,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确定为助教(教育管理):
  (一)初步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组织管理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所从事工作范围的一般业务管理知识,能写有关材料,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助教(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升为讲师(教育管理):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独立地开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较好地完成任务,要作有一定成效;
  (二)具有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管理知识,对所从事工作重视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并有一定的起草工作计划、报告的能力;
  (三)有指导一般教育管理干部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四)能阅读一门外文刊。
  第四条 讲师(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提升为副教授(教育管理)
  (一)具有较高和政策水平和较强和组织领导能力,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成绩比较显著;
  (二)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管理知识,并比较了解国内外教育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对所管范围工作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实际经验比较丰富,熟悉本职工作规律,能主持制订全面的工作计划,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总结或管理工作的研究成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