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
(1983年3月17日)


  为了适应开创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新局面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不断提高他们教育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与科学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办好高等学校努力作出贡献,现根据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见附件一),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就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几个部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各级从事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干部,凡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的,评定相应的教师职称,但在统计报表、档案材料、工作证明中应注明“教育管理”,以与专职教师相区别,他们评定职称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掌握。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评定职称,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如其他各项条件完全具备,只是外语程度差而年龄又较大的,亦可评定相应职称。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上述职称,必须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职称呈报表》,由所在部门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然后由相应的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提出评审意见。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应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院)领导干部、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的成员,由校(院)党委批准。
  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与高等学校教师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相同。省、市、自治区一级应专门成立高等学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长和高等学校主管教学、科研、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等若干人组成。
  二、高等学校各级政治工作干部和教育行政干部,评定办事员、科员、正副科级干部、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正副处级干部的评定条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证核标准(试行)》中讲师、副教授。教授的条件掌握。其审批权限和评审组织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相同。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组织评审正副处级干部时,须请省、市、自治区委宣传部(或文教部)负责同志参加评审。在待遇上,科员同助教,正副科级干部同讲师,正副处级干部同副教授;个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同教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