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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

  (三)协调几方面的关系
  1.发展生产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发展和生产力的布局是由国民经济计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决定的,生产的发展促进整个城市的发展,城市则通过合理的规划为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二者应该是协调一致的。但是由于国民经济计划体制和某些具体环节上的缺陷,长期以来又没有区域规划为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依据,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在著名的都城遗址上)建设了许多严重破坏地下埋藏的文物遗迹、污染环境、外观上又很不协调的工厂企业,发展生产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着某些现实的矛盾。今后如不通过全面规划加以必要的引导和控制,这种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中,对新建工业项目应有严格的选择,对有害于环境和城市面貌的工业项目必须严加控制,非建不可的也要尽可能安排到远离市区的特定地段。对现有混杂在市区的工厂企业或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乱占乱建、污染严重,至今仍造成对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严重破坏的,要采取转产、搬迁等措施,加以解决;影响环境协调、有一般污染,近期又没有条件搬迁的,应严格控制其发展,并通过改革工艺、治理污染、逐步改善其环境质量,同时在规划中考虑远期搬迁的可能性;没有污染危害、又不影响保护文物和环境协调的可予以保留。
  2.城市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和保护古城风貌的关系
  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旧城市要逐步改造,城市设施和社会生活要逐步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也将不断充实、发展并赋予新的生命力,这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发展应特别注意整个空间环境的协调。《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其它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既要求对新建工程的高度、体量进行必要的控制,又要求建筑的形式、风格和古城环境相协调。建筑形式和风格既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又不能用行政命令加以规定,需要规划、设计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方案比较,在初中中不断探索、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规划设计竞赛、开展学术讨论和交流的办法,求得规划设计水平的共同提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要十分慎重,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鉴定,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3.发展旅游事业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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