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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为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批转了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城建总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国务院在批语中指出:“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历史文化名城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是全国人民极其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是城市规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多次公布了有关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指示和条例,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八二年两次公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九八二年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界人士的热烈反响,不少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他们广泛宣传和组织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文物古迹的具体措施;有的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的编制了专门的历史文化城保护规划。最近在西安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保护座谈会上,交流了经验,明确了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方向。在党的十二大精神鼓舞下,开创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新局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有些建设项目不当,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布局。一方面是不顾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定性质和要求,在市区建设了一些不该建设的项目;另一方面是项目选址不当,打乱了城市的合理布局。有些历史文化名城被工业、仓库或其他城市设施包围、分割,城市环境受到污染,城市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传统风貌受到损害。
  (二)城市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的破坏。许多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名胜古迹被一些工厂、仓库、机关、部队、学校、社队甚至私人长期占用,使一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建筑得不到应有的维修、保护。有的常年失修、破烂不堪;有的则辟为禁区,不向群众开放。不少名山大川、河湖水面,不按规划要求,任意开山取石、乱搭乱建、修路架桥、筑坝取水、围湖造田、开渠垦植、开掘矿藏,古树名木和大面积植被被毁,古城、古墓被乱平乱挖,文物古迹受到摧残,自然面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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