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通知
(84公发消82号 1984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委、劳动人事局(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总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已于五月十三日公布。这个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性法规,对于保障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经委、城乡建设、劳动人事、工会和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宣传活动,这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力求做到深入细致、扎实,为贯彻执行条例打下牢固的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部门牵头,经委、劳动人事、城乡建设、工会等部门共同参加,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
消防条例的宣传工作。各部门都要通过各自的宣传机构,深入宣传
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提供宣传材料,促进
消防条例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1.各地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一批宣传
消防条例的资料,运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广为宣传。
2.对各系统、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分期分批组织学习
消防条例。
3.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电台、电视台举办
消防条例和与之有关的消防业务知识讲座,或者组织人员深入街头、工厂、农村,开展宣传活动。此外,张贴宣传画、放映电影、幻灯,举办展览、画廊、橱窗和文艺、曲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广泛采用。总之,要通过这次宣传活动,使
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在社会上做到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