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南朝鲜籍船员登陆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3年5月7日)
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南朝鲜大量输出劳务,在各国船舶上当船员,随外轮来我国港口的也越来越多。有的外轮上全部或绝大多数为南朝鲜籍船员。他们中有的持南朝鲜海员证件,有的持其他国家的海员证件(注明为南朝鲜国籍)。目前,各港口对他们的登陆管理,出现了不一致的做法,以致引起船员不理解。为统一管理办法,经商外交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同意,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关于南朝鲜籍船员管理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南朝鲜籍船员要求登陆,应同其他外籍船员一样,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