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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评授技术职称的时间。
  在《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颁发之前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评定授予技术职称的,以后按照财政部、国家人事局(81)财会字第38号通知进行复核合格,按原授予时间确定;在《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颁发之后未实行平衡办法之前评定授予技术职称的,后经平衡合格,按原授予时间确定;一九八二年以后评定技术职称的,经平衡同意授予,按评委会评定上报平衡的日期确定。
  (二)关于财政部门哪些人员可以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
  在财政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包括会计事务管理、总预算会计、税务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等的干部,可以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现在从事预算、财务、税务、财政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干部中,曾学习过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曾长期从事过会计工作,对会计工作有专长的,如本人申请,也可以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
  (三)关于非财经专业学历如何对待。
  对于会计干部中的非财经专业大学、中专毕业生,应承认其具有大学、中专毕业的学历。但在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时,应对本人具有的会计学识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测验。
  (四)关于从事接近专业的时间如何对待。
  对于过去曾从事过接近专业(如财务、物价、统计等)的会计干部,通过考核,已具备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条件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
  (五)关于调动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如何评定技术职称。
  对在评定技术职称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会计干部,原则上由调入单位考核评定其技术职称。如因调入时间较短,考核评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由原工作单位考核评定或将考核意见转给调入单位据以进行评定。已经在原工作单位考核评定尚未平衡授予的,可将考核评定材料转给调入单位上报平衡后授予,也可由原工作单位上报平衡后授予。
  已由原工作单位评定授予但未经复核的,其复核办法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中央主管部门在地方的直属单位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如何与当地进行协调。
  中央在地方的直属单位,如果主管部门正式委托地方评定其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各地区财政、人事部门应当接受委托并认真作好考核评定的组织和平衡授予等工作。按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评定的,在上报平衡和授予之前,应当征求当地财政、人事部门的意见;财政、人事部门对这些单位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提出意见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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