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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在今、明两年内经行政公署级财政、人事部门共同批准举办的培训班,采用中专教材,聘请中专或同等程度的教师并按中专专业课时授课,按中专毕业程度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及格的学科,可视同技术职称测验单科合格。
  在已经实行会计专业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地区,今后组织测验,要争取与自学考试委员会结合起来,并逐步创造条件,向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过渡。
  四、关于各级技术职称的平衡问题
  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机关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的会计员技术职称,不再上报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另有规定的,按本地区的规定办理。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技术职称的平衡,按劳动人事部《纪要》精神办理。
  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经省一级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报财政部进行平衡确认后,方可批准授予。凡未经平衡已经授予的,应补报平衡后方为有效。报送平衡时应附送以下评审材料:
  (1)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表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2)能代表本人学识水平的论著或工作报告一至两篇,并附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任命的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都是行政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他们的技术职称,应根据本人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定。对确系按技术职称评定的总会计师,也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和平衡,符合条件的,方可确认。
  五、关于离休、退休会计干部评定技术职称问题
  对于曾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二日《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颁发以后从会计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会计干部,可以参加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评定的对象主要是离休、退休后仍在原单位或受聘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会计咨询机构、会计干部训练班)继续担任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以上水平的干部。
  离休、退休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放在这一次考核评定的后期进行。考核评定工作原则上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原工作单位已经撤并的,可由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并入单位负责。离开原工作单位时间已久的也可以由聘请单位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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