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评比,并组织参加竞赛的企业互检,每年进行一次。
企业自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企业互检,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绝不能降低标准,做到比成绩,比贡献,评出团结,评出先进,评出风格,评出干劲。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对参加竞赛企业进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做为年终评比考核参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把半年汇总的竞赛报表于七月底前、年终总结和评比材料于次年二月底前报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并分别推荐一至两个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厂作为先进企业,参加林业部组织的全国评比活动。
为了鼓励产品质量优良的企业,特规定达到下列质量指标和要求的企业,可以不受推荐名额的限制,参加全国性评比。
胶合板:
北方材种合格率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等品率百分之五十,薄板率百分之四十以上;
南方材种合格率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等品率百分之二十,薄板率百分之三十以上。
纤维板:合格率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等品率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施胶的一等品率百分之二十以上),吸水率百分之二十以下,静曲强度大于400公斤/平方厘米。
刨花板:合格率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等品率百分之三十以上,吸水膨胀率百分之六以下。
(五)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每年将邀请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同志组成评比小组,评选出先进企业,并对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如在检查评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取消其评比资格。
三、组织领导
(一)全国人造板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司)认真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人造板企业同行业的竞赛活动。北京市由北京市木材工业公司负责组织;天津市由天津市木材公司负责组织;上海市由上海市木材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江苏省、青海省由省木材公司负责组织。新疆、青海、甘肃等的边远省、区可自行协商联合组织竞赛评比。
(二)凡新参加竞赛的企业,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备案。
(三)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在林业部。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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