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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1983年8月22日 [83]教师字014号)

  一、关于整顿教师队伍
  (一)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的指示精神,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使这支队伍精干整齐、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骨干齐全、定员定额、安排得当,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师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调整整顿教师队伍是关系普通教育事业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大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请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态度一定要积极,步骤一定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进行调整整顿,保证工作能健康地发展。
  (二)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
  1.教育部根据各级学校的任务要求,制定关于全日制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另发)。各省、市、自治区可参考这一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编制标准,作为这次教师队伍整编的依据。
  2.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规定: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3)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三)从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三个方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作为培训提高和调整安排教师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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