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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1.捕前户口在本市的;
  2.原系从本市参军在外地服役的,或原系从本市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不含已分配工作的人)和下放农村的城市居民,刑满时在农村无直系亲属的;
  3.独生子女;
  4.老病残人员已丧失危害社会可能的(老病残的标准,按[82]公发(劳)50号文件的规定掌握);
  5.对统战工作有较大作用经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的;
  6.学有专长的科技人员、教师,刑满时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录用,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7.家有瘫痪、危重病人,或因人口多生活困难,确需本人回家照料,并经街道办事处证明属实的;
  8.服刑期间,本人在抢救国家财产、检举犯罪活动、消除灾害事故以及生产上的发明创造等方面,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执行地区公安厅、局审核属实的。
  (五)从香港、澳门或海外归来的人员中,因犯罪被叛刑劳改的,刑满后原则上均应放回港、澳或侨居地,劳改单位应在刑满前的三个月,报请公安厅、局批准,并及时办好出境手续。
  二、关于留场就业人员清理遣返后的落户问题,原则上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清理前,所在劳改就业单位应当征求迁入地公安机关及其亲属的意见,如果亲属同意接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凭劳改就业单位的清理证明书和户口迁移证给予落户。
  三、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和清理遣返人员的口粮供应问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和被清理遣返的留场就业人员离场时,由劳改单位到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照具体落户地点办理粮油供应转出手续,粮食部门随即核减粮油供应数量;吃自产粮的劳改农场,应将给他们留的口粮(减掉按时间、标准的已食部份)卖给国家。到达地的粮食部门凭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和转出地粮食部门签发的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办理衔接供应手续。在他们离场时,劳改单位要根据其路程远近发足途中粮票。
  个别人刑期届满时因落户地点尚未落实,一时走不了的,当地粮食部门应继续供应其口粮。
  (二)对回城镇的人员,待业期间,按当地居民口粮标准供应;安排工作或劳动后,按当地同类企业同工种的定量标准和品种供应。
  (三)对回农村的人员,由所在社队分配口粮。如社队供应确有困难,由粮食部门供应到下季新粮食分配时为止。
  四、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
  (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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