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教育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1983年5月5日 (83)公发劳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的规定,现对犯人刑满释放后的落户和安置问题,作如下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问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捕前所在地,或在报刑期间直系亲属户口迁往捕前所在地的;
2.在服刑期间家庭发生变故,刑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捕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的,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二)凡不属于(一)项规定范围而又有直系亲属的,不论捕前是否与直系亲属同住,均应放回直系亲属所在地。放回直系亲属所在地是指:有配偶的,放回配偶处;未婚的,放回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的,放回子女处(包括曾由本人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农村和城市都有子女的,尽可能放回农村子女处。如果农村子女无力赡养,也可放回城市子女处。
对家住城市的犯人,劳改单位如果不确切了解其直系亲属住址,应在其刑满前的两个月,函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予以核实,当地派出所应及时将核实的情况通知劳改单位。在犯人刑期届满时,如果当地派出所仍未函告其家庭情况,劳改单位应按期予以释放。
对符合前述(一)(二)两项规定的人,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单位发给的刑满释放证给予落户。
(三)对捕前系农村户口,服刑期间家庭发生变故,刑满时已无直系亲属,只要本人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应放回原户口所在地。但是,原系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和下放农村的城市居民,刑满时在农村无直系亲属的,应当允许他们回直系亲属所在地或者愿意收留他们的亲友处。
对捕前系城市户口,刑满时虽已无直系亲属,但在农村、本市或同类城市有本人的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友愿意收留的,所在劳改单位在事先取得其亲友愿意收留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将其放回愿意收留的亲友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单位的刑满释放证和亲友愿意收留的证明材料,予以落户。
(四)家居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不含所属的县),在外省(市、自治区)服刑的犯人,刑满后放回三大市的,所在劳改单位应在犯人刑满前的两个月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以便做好安置工作。对本人直系亲属在市内,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大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