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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12月2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6月10日冀法民(1985)13号关于邢台市毕云亭与土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毕云亭要求土产公司归还其已在公私合营时折价入股的房屋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争讼的邢台市东大街117号房屋原属毕云亭所有,1946年被错没收,1948年发还,1951年填发了房产证,确认了毕云亭的产权。毕云亭在房屋发还时,未交付益众麻店的翻修费,多年不履行债务,才致该店未予还房。1956年公私合营时,益众麻店将房屋作价入股,毕云亭未出面主张权利,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屋已属国家所有,现在时隔多年又提出产权要求,不应支持。因此,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房屋归土产公司,由土产公司给毕云亭合理的经济补偿,最好是调解解决。
  此复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

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冀法民[1985]13号 1985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见附件),经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明确房屋产权归邢台市土产公司。由邢台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争讼之房在土改确权前经原益众麻店翻建,除两面墙保留以外,其余物料都是益众麻店新添置的。原房料换下后经原房主毕云亭之手做了处理。
  由于毕云亭未交付房屋翻建工料费,所以填土地证时注明了“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的内容,这说明,该房并非全部属毕云亭所有,而且属益众麻店的是该房的主要部分。1956年益众麻店将此房入股合营时,毕云亭也未出面主张权利,入股合营以后,市土产公司已按期交完10年的5厘定息,按照公私合营政策,房屋产权至此已发生转移。在合营的10年期间,毕云亭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默认。从1956年入股合营到1966年合营结束到1984年提起诉讼,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营业,时隔28年,毕云亭又提出产权问题,不应支持。公私合营是国家对私人资产的一种赎买政策,合营结束产权就发生转移,不存在什么往回退的问题,本案争讼之房由于在入股合营时益众麻店和市土产公司都有一些过错,所以让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些经济补偿,这样是可以的。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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