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
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1986年1月20日)
关于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出口物资管理问题,国务院曾于1982年以国发(1982)110号文件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捐赠进口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110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但是,有的地方至今尚未纠正层层下放审批权的问题;假借捐赠名义进口物资进行套汇、逃税、倒卖牟利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以捐赠名义进口汽车倒卖的情况相当严重。为保护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维护党和国家的威望,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即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计算机、照相机、手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空调器、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气流纺纱机等19种机电产品,应劝说捐赠人将款项汇入国内购买或捐赠其它物资;如果捐赠人坚持捐赠上述产品,应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由接受方照章纳税,不准倒卖。对捐赠的载重汽车(不包括工具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凡直接用于科研、教育、医药卫生或其它生产企业,并为接受捐赠单位自用的,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国务院国发(1982)1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接受捐赠的汽车,全年总数不得超过100辆(广东、福建两省全年总数不得超过200辆);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显像管、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每次限批30台以下,全年总数不得超过300台,并抄送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未规定捐赠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报国家经委会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所有捐赠的上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凭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征税或免税验放。其它捐赠物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