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抓紧按自然门店为单位划分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通知
(1983年7月15日)
国务院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文件规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要以自然门店为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这项工作目前各地正在进行,但进度很不平衡。为此,要求各级商业部门一定要重视划小核算单位的的重要性,在今年内,做到按自然门店实行独立核算。进行情况请按我部的规定定期上报。关于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按自然门店作为计税和交税单位有关划分方法的问题,财政部已通知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拟订,现将我部在江苏常州会议上提出的划分意见一并附发,供各地参考。
附:
关于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按自然
门店作为计税和交税单位有关划分方法的意见
一、执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利改税办法的自然门店,都要实行独立核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建立必要的帐簿体系,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损益表和有关报表,独立计算费用和盈亏。
二、自然门店原则上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一时配不上的,可仍由原来的基层店或中心店的财会部门进行分门店核算,也可以实行联合会计或编制在店联合办公等形式。
三、独立计算盈亏时,销货额、差价、直接费用、工商税金、利润等,均应按户记载。间接费用、中心店的管理费以及营业外收支,可以按销货额、人头或工资总额进行分摊。
四、自然门店在利改税前还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应由其独立核算的基层店或中心店按一九八二年度决算实现利润数分别门店换算出各门店的实现利润数。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
(1)按各门店的一九八二年销售额和各门店的实际毛利率,计算出各门店的毛利额;
(2)直接费用直接认定各门店应负担数,间接费用按销售额分摊;
(3)税金、附营业务收支、其他收支、财产溢余和损失等能够认定哪个门店发生的,直接认定到门店,如果确实难以分清的,也可以按销售额分摊到门店。
这种方法适用于过去实行分门店简易核算,有资料基础的单位。如果过去已经分门店简易核算利润指标的,也可作为划分小型企业的依据。
第二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