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83]银发字第371号 1983年12月16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现将有关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省、市、自治区分行及其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加挂工商银行牌子的情况下,各级发行库和损伤票币销毁点维持现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按照发行库制度规定管理。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或其帐务的地方,不设发行支库。但对已经设立发行库而因交通不便确需保留的,经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可改为保管点,成为就近人民银行发行支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报总行备案。
二、货币发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发行库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库主任。发行基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盖有库主任印章的调拨命令办理。损伤票币的销毁,在总行批准的销毁指标内,由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签发销毁命令。
三、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存现金,实行差额控制、分经考核办法:
1.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取消凭证出库限额的做法,改按经人民银行核定的有关专业银行的月度现金计划及月度内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和上级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以内,不得超过。
(注:此条工商银行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其他专业银行实行的时间别行通知)。
专业银行按月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用款计划。
2.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取款时,应填具现金支票,经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审查记帐后签章,送发行库出库。发行库管库员根据支票填制分券别的出库票一式两联,登记支票号码,由专业银行领款人在出库票上签收。出库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付讫章和经手人、复核人名章,然后将现金支票及一联出库票退会计部门,一联出库票由发行库留存,凭以记载发行基金帐。
专业银行向发行库保管点取款,应经主管保管点的人民银行审查记帐后,凭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和发行支库签章的出库通知书和出库票向发行库保管点提取。没有人民银行的通知书和出库票,发行库保管点不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