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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
《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2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4号文批准颁发的《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做好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以利调动工艺美术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定工艺美术业务职称的范围,是现在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干部和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在各级管理机构中专职从事工艺美术指导工作的专业干部,评定业务职称时,应参照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下发的(80)199号文规定的精神办理。
  三、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颁发前,已经按照轻工业部一九七九年印发的《全国工艺美术技艺人员职称试行条例》确定了职称的,应一律按照《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复查。原来授予工艺师、设计师、工程师职称的工艺美术干部,如符合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技师条件的,可改称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技师。原来授予副工艺师、助理技术员职称的,如符合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员条件,可分别改称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员。经过复查凡不具备改称条件的,可暂保留原职称,待下次考核时再作调整。改称后如有的具备晋升条件,应按照《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进行考核评定。
  四、考核评定工艺美术干部业务职称的工作,应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铺开。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艺美术干部,要先经过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测验,合格后再考核评定职称。测验科目和复习大纲由有关部委制定。有关测验考核评定工作的具体做法,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82)033号文及劳人科(1983)9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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