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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
([83]银发字第213号 1983年7月15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现规定如下:
  一、保险总准备金存款户。资金长期储存,不得动用,遇有特大灾害必须动用时,需由保险总公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存款利率按月息4.2‰计息;
  二、末了责任准备金存款户,存款一般不动用,遇有赔款时,要经省、市自治区分公司批准。存款利率按月息3.6‰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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