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钠咖制剂由县以上(含县)医药公司按供应渠道调拨经营,只供应所辖地区,不得销售给其他地区。
2.医疗单位和药品门市部所需安钠咖制剂按固定供应渠道从当地医药公司进货,不准通过其他途径或从外地购入。对各级医疗单位实行按季度限量供应,具体限量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椐情况确定。
3.医疗单位只限于公社卫生院以上(含公社卫生院级)凭医生处方使用,处方限定三日量。
4.县级及县以下医药门市部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零售,清查现有库存,包装完整、质量保证的退交县级医药公司,作为供应医疗单位用。
5.百货公司、供销社兼营药品的门市部均不得经营安钠咖。
三、医疗单位及县级以上(不含县)药品门市部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发售安钠咖制剂,处方限定三日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医生要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安钠咖,严禁滥用。
四、卫生行政、医药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安钠咖药品市场的管理。除由归囗医药采购供应部门经营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贩卖安钠咖,违者除没收获利外,视其情节,依法处理。没收的安钠咖,交药政管理部门就地销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合理使用精神药物的管理,要深入宣传滥用精神药物的危害性。对于因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请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者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六、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指定四至五个厂按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具体厂名另行下文)。兽用安钠咖注射剂限量供应兽医治单位(公社兽医站、国营农牧场兽医室)使用。严禁将兽药供人使用,违者严肃处理。生产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的计划及所需原料药,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与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卫生部药政局商洽核定。
七、对于滥用安钠咖甚为严重的省、自治区,如认为必要,可由该省、自治区卫生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贯彻执行。八、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原料和制剂生产、收购计划,由一九八四年起实行。其余供应使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请通知所属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