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
(1984年2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牧渔业(畜牧农业)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出现了违反药政管理规定,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等精神药物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进行套购倒卖等犯罪活动,使一些人服用后产生药物依赖性,危害身体健康,影响劳动,破坏生产,情况甚为严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加强对安钠咖的管理,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制止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的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
1.安钠咖原料指定由甘肃省兰州西北合成药厂负责生产,年产量暂定在十五吨以下,产品全部供给指定的制剂厂生产制剂。
2.安钠咖制剂指定由北京制药厂(生产针剂)、上海信谊药厂(生产针剂)、兰州合成药厂(生产片剂),按照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联合下达的计划生产。针剂全部交北京和上海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并分别由北京站供应华北、东北、西北三地区,由上海站供应华东、中南、西南三地区,片剂全部交天津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供应全国。
3.安钠咖制剂每年的需要量,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提出计划建议,经当地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公司汇总,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平衡后下达计划,并按制剂需要下达安钠咖原料药生产计划。
4.除上述指定的药厂外,其他药厂一律不准生产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原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厂,由当地卫生厅(局)撤销其文号。
5.非指定生产安钠咖制剂的药厂截止一九八三年底库存的安钠咖针、片剂与当地医药公司、站协商收购,在一九八四年需要计划中扣除。库存的安钠咖原料,将数量报西北合成药厂,由西北合成药厂纳入一九八四年供货数内。安钠咖制剂的标签报废。
6.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已签订的安钠咖供货合同一律作废,待一九八四年计划确定后下达分配量。
二、关于安钠咖的经营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