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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邮电部关于义务兵免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邮电部
关于义务兵免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通知
(1984年6月27日)


  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十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将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邮寄办法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或明信片),一律采用由所在军事单位加盖红色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集中向当地邮证(电)局、所窗口交寄的办法。
  二、享受免费邮寄平信的范围和要求
  (一)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私人通信内容和不要求航空寄递国内平常信函(或明信片)为限,每件信函重量不准超过20克。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其他各类邮件,均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二)上述免费邮寄平信的待遇,只限现役义务兵个人从部队发信享受。军队干部、志愿兵、职工、家属、子女等不得享受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待遇。义务兵因探亲离开部队从地方上发信,亦不得享受免费待遇。
  (三)义务兵免费信件必须集中交寄,不得由个人投入邮政信筒、信箱。如有误投,邮局不予邮寄,并将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作欠资邮件处理。
  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邮局乡邮员能通达的,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
  (四)邮政(电)局、所收寄义务兵免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如发现漏盖戳记或有戳记而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邮寄规定、重量超过20克的,应予退回。
  三、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使用规定和配发范围
  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和勤务兵免费信件戳记证,由总参通信部统一制作,按编号分发给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司令部,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等大单位。具体配发范围和使用要求,按总参通信部制定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使用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严格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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