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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
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1984年6月29日)


  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质量,严格把好审批关,确保煤矿设计、建设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勘探报告的范围及其与省(区、市)储委审批工作的分工:
  1.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批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煤炭基地中属部级管理的特大型矿井、露天勘探项目、涉外项目以及有必要由全国储委审批的少数重要项目,其余项目由矿区(井)所在省(区、市)储委各组织审批,必要时全国储委有权提出复议。
  2.省(区、市)储委负责审批地方投资建设的精查地质报告及各种最终勘探报告;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小型精查报告和各种最终报告;以及划归全国储委审批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报告。(凡不属于精查及最终的各类地质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统一按全国储委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在尚未颁发前,暂按煤炭部1980年颁发的“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大队、地矿局或大区地质局,应在每年十二月上甸以前,将下一年度提交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明细表报送矿区所在地省(区、市)储委,同时抄报全国储委并煤炭部地质局和地矿部地矿司。各省(区、市)储委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全国储委,由煤炭专业委员会拟定出下一年度各类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分级审批计划方案,经全国储委审定后统一下达。
  四、提交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必须做到:
  1.各种资料齐全,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图件兰晒(或静电复印)着色,报告和附表打印成册,一式四-五份。
  2.符合煤炭部制定的,或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炭储量计算工业指标。
  3.附有地质勘探主管业务单位的送审意见书,送审意见书应在报告提交后十五天内提出。
  送审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始编录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类综合图、表与原始资料是否吻合;对各项工程质量、勘探控制程度与地质研究程度、煤质及加工利用方向、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其它有益矿产评价、储量计算和报告的完备程度的评述;对全部报告资料的鉴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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