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4年2月15日)
一、根据一九七五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收容审查流窜犯的场所的规定,为加强和改进收容审查所(以下简称收审所)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审所是公安机关收留被收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收审人员)的场所,是管理收审人员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对被收审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配合审查,保证安全。
三、收审人员不同于看守所关押的依法逮捕拘留的人犯,在管理上应有区别。原则上准许收审人员的亲属探望、通信、送食品和日用品。每天给收审人员一定的活动时间,可以组织他们进行文体活动。
四、收审所与负责审查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制约。收审所要教育收审人员实事求是地讲清问题,配合审查;发现不符合收审条件、超过收审时限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审查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要向审查部门的负责人反映。审查部门要把收审人员的主要问题和思想表现,告诉收审所管理干部;对收审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现管教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收审所的领导部门反映。
五、收审所收留收审人员要凭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及被受权的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的凭证,没有批准凭证的,拒绝收留。
收审人员入所时,要进行检查、登记,并拍照半身免冠照片、捺印指纹。经过审查,收审人员需作逮捕、拘留、劳教、少管、遣送和解除审查等不同处理的,要凭有关凭证,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六、收审人员的伙食要单独核算,按供应标准吃足,要保证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并注意调剂。严禁克扣、调换。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患病的人,应予照顾。
七、要做好防疫卫生工作,有病及时治疗,室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让收审人员洗澡、理发。经常洗晒衣被。
八、收审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收审人员的学习,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和前途教育,促使他们服从管理,接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