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必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四)企业有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有科学的检验手段和准确的测试数据;有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意见;有主要使用单位的评价;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
(五)有最近二年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并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
三、评选审批办法
第五条 申请林业部优质产品,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将优质产品申请表,报林业部一式三份。
第六条 林业部负责制定每年的优质产品评选计划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及林业厅(局)。林业部主管局(公司)将根据部的评选计划组织同行业主要企业质量评比。
第七条 林业部科技司会同部主管局(公司)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林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用户评价,数据说话”进行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励
第九条 林业部从部级优质产品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质量奖。
第十条 林业部优质产品由林业部授予优质产品证书。
五、荣誉标记
第十一条 荣获林业部优质产品证书者,企业可在该产品上或产品说明书及包装容器上标记优质产品标志(即“优”字标志)。
第十二条 凡获林业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如果质量下降,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优”字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后,并仍能保持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可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申请恢复。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林业部各主管局(公司)可根据主管林业产品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