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林业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质产品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一九八三年
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质产品的通知
(林发(科)[1983]48号 1983年2月7日)


  现将我部一九八三年评选国家质量奖和部优质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一九八三年国家质量奖和部优质产品奖的林业产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补充规定和《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规定进行(见附件)。
  二、申报国家质量奖和部优质产品奖的林业产品,必须经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评比和部指定的归口检测机构检验,否则不予评选。
  三、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应将当年的检测任务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做好检测工作。检测任务结束后要向部报送检测报告,提出检定意见。
  四、关于林业产品的国内类产品质量评比活动,由我部主管业务公司负责,请各申报单位及时与有关公司取得联系。

  附:

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林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规定,林业部决定对木工、林化、林业机械产品等进行部级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条 林业部优质产品采取分期分批进行评审的办法,即每年评一部分产品,各类产品原则上隔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评为林业部级的优质产品,满三年后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林业部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工艺先进,质量稳定,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好的声誉,有定型的批量产品。
  (二)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产品,其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在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名列前茅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