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充分认识传播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的严重性、危害性,彻底查禁上述淫秽物品和淫乱活动,教育全体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绝不能掉以轻心,不闻不问,养痈遗患。
二、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军委各总部要对其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有制造、复制、销售、传播淫秽物品和利用其腐蚀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知情不举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阻挠查禁或有意隐瞒、包庇的单位和干部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青年学生中,凡持有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和手抄本等制品,但未利用其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应通过清除精神污染的学习和宣传教育,限期交出。如隐瞒不交,一经查实,应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对传看淫书、淫画的,要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要教育出国人员和涉外单位(包括大饭店)的工作人员,严禁他们从国外和外国人那里搞来淫秽物品传播放毒,违犯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海关要有不准入境的淫秽物品申报登记和严格检查制度(当然不要把所有带有裸体像的书刊、画报、图片都认为是淫秽的,海关应与文教部门共同订出区别的界限),凡是我出国人员回国时携带的淫秽物品,应依法没收,所属单位党政领导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五、凡已查获逮捕的从事传播、制造、复制、贩卖、出售淫秽录像、录音、影片、书刊、图片,制造淫乱的犯罪分子和团伙,除依法严惩外,是党员、团员的,要开除党籍、团籍;凡是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要根据其情节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对那些教唆犯,则应由政法部门依法判以重刑,严厉打击。对于偶尔参加的一般观众、听众,可不予追究。
六、凡有录像设备和房屋为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或其家长,应进行检查。如有支持、纵容、包庇的,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