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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现金计划的管理。对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专业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编制,经人民银行分行综合平衡,汇编地区的综合现金收支计划,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分行同时向各自总行上报本行的现金收支计划。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货币投资或回笼的指标,与各专业银行商定后核定各省、市、自治区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指标,下达到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和协助各专业银行实现现金计划。
  (三)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专业银行要按月检查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对市场货币流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分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执行信贷货币政策、信贷现金计划和信贷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综合分析国民经济情况和金融动态,掌握信贷、货币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上级行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专业银行自有资金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第146号文件规定,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由人民银行重新核定。考虑到国家批准的企业核销产品损失目前尚未清理核销完毕,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还不实,待核销产品损失工作结束后,再对自有资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统计问题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不间断,统计数字不错不乱,一九八四年除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建立信贷项目电报月报表,按照各自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外,其他信贷项目电报汇总编报办法一律不变;各专业银行间的代理业务暂不变动,待人民银行理事会对各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做出决定后,再相应改变。一九八四年起,现金收支统计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负责,按系统逐级汇总上报。为了加强地区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研究,各级专业银行的信贷、现金统计项目电报,在上报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行汇编的综合信贷和现金收支情况表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关于集中管理信贷资金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的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奖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的规定,一九八四年专业银行交存的存款比例确定为:企业存款交20%,储蓄存款交40%,农村存款(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交25%。由专业银行县支行及其以上单位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交存。专业银行交存存款每十日调整一次(照顾到农业银行县以下机构分散的特殊情况,可以按月调整。县以上机构仍按十日调整),财政性存款按实际增加(或减少)余额调整,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等一般性存款,调整期内存款余额总数实际增加(或减少)达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应即调整,增加(或减少)不足十万元的不作调整。调整时,如果应交存款不足,应于五天内调入资金,予以补足。过期不以补足的金额,要每天按万分之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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