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4]银发字第31号 1984年2月6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经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协商,作了修改,现发给各行,请按规定要求、实际时间部署执行。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以便使这个办法逐步改进和完善。
附件: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和今年九月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确定的贯彻《决定》的原则意见,现对信贷和现金计划管理、信贷资金集中管理、联行制度、发行库管理等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计划管理问题(一)信贷计划的管理。各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专业银行要按年编制年度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汇编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经国家批准后,人民银行据以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交由专业银行进行分配和组织执行。
对各项信贷计划指标的管理:1.存贷款差额计划,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必须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2.农业贷款计划,年度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超过。3.各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各项存款计划,可以在存贷款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贷款项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
对专业银行资金往来的管理。专业银行计划内所需资金,首先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存款(减去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部分)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核定的计划贷给。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专业银行总行的信贷计划,同时核定专业银行存、贷款差额计划,专业银行必须在核定的存、贷款差额计划范围内,分配所属行向人民银行借款的额度,并与人民银行联署下达。人民银行基层行根据下达的额度掌握贷放,没有上级行下达的额度不得向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分行对基层行处的借款额度,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抽多补少、灵活调剂,但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下达,以保证本地区的借款额度不超过核定的借款计划。专业银行在计划执行中,发生超计划的临时需要,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临时贷款,也可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为了调剂解决专业银行计划外的临时资金需要,人民银行安排了年内的周转指标,分配给人民银行分行掌握,分行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分配给所属行。周转指标不得用于扩大专业银行的年末存、贷款差额计划。为适应农业贷款季节性变化大的特点,一九八四年暂对农业银行核给一部分周转指标。
人民银行要控制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从一九八四年起,有外汇贷款的专业银行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编制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投资计划,并要落实相应的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专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计划,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和批准后执行。